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0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0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0807號聲請人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碩域有限公司(原名:大苹果藝術文化有限公司)、凌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遲延日)。
三、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碩域有限公司(原名:大苹果藝術文化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殷振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