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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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p○○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 律師
尤挹華 律師被告酉○○被告天○○被告寅○○被告午○○被告己○○被告黃○○被告辛○○被告n○○被告乙○○被告巳○○被告Z○○被告子○○被告申○○被告B○○被告c○○被告A○○被告丁○○被告宇○○被告庚○○被告宙○○被告D○○被告X○被告T○○被告b○被告I○○被告S○○被告R○○被告E○○被告F○被告玄○○被告L○○被告Y○被告C○○被告U○○○被告N○○被告卯○○被告戌○○被告辰○○被告l○○被告丑○○被告癸○○被告地○○被告戊○被告V○○被告K○○被告G○被告亥○○被告J○○被告未○○ 呂龍雄 之承被告m○○丙○○之承上列五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被告H○○住高雄縣田寮鄉七星村南勢湖11號被告o○住高雄縣燕巢鄉尖山村大埔巷29號被告a○○(W○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田寮鄉七星村南勢湖16號被告P○○(W○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田寮鄉七星村南勢湖16號被告O○○(W○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田寮鄉七星村南勢湖16號被告壬○○(W○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田寮鄉七星村南勢湖24號被告d○○(W○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鄉○○○街○巷○弄○號被告M○○(W○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鄉○○村○○路○○○號被告Q○○(W○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鄉○○村○○路○○○號被告f○○○(W○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燕巢鄉東燕村中東巷65弄22號被告e○○(W○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鄉○○村○○街○○巷○○號被告h○○(甲○○○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鄉○○村○○路○○○巷60被告k○○(甲○○○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鄉○○村○○路○○○巷○○
號被告i○○(甲○○○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鄉○○村○○路○○○巷○○
號被告j○○(甲○○○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鄉○○村○○路○○○巷○○
號被告g○○(甲○○○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鄉○○村○○路○○○巷○○
號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第40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所附附表編號第40,有關 呂崇民 等人所占有之面積重複列計第1363地號,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紀元
法官蘇姿月法官陳嘉惠附表┌──┬────┬───────┬──┬────┬───────┬───────┐│40│卯○○│1403│旱│0.0325│28034/417187│繼承自 呂乾良 │││ 呂雲南 ├───────┼──┼────┤││││辰○○│1366│旱│0.1155│││││l○○├───────┼──┼────┤││││(原名│1363│旱│0.7638│││││呂林萬├───────┼──┼────┤││││)│1308│旱│0.3902│││││├───────┼──┼────┤│││││1379│旱│0.7376│││└──┴────┴───────┴──┴────┴───────┴───────┘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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