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號上訴人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
6條之1第4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白蘭
主文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