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復無力以新台幣三萬元具保,而有逃亡之虞,被告乙○○犯罪嫌疑重大,涉犯加重強盜等罪嫌,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搶奪等罪嫌之虞,而均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林學晴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