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4號聲請人 黎姵慈 相對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0樓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指派調解人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⒈資方應於110年10月25日前一次全額匯入勞方原留薪資帳戶,金額詳如下表。…⒊資方依約履行後,雙方願意拋棄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所衍生之一切權利,且日後不再為任何法律上之主張、請求或申訴,包含民、刑事訴訟及行政之申訴權利均拋棄。…勞方黎姵慈、請求金額(薪資)29,896元。」之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29,896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0年10月12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資方應於110年10月25日前一次全額匯入勞方原留薪資帳戶,金額詳如下表。…⒊資方依約履行後,雙方願意拋棄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所衍生之一切權利,且日後不再為任何法律上之主張、請求或申訴,包含民、刑事訴訟及行政之申訴權利均拋棄。…勞方黎姵慈、請求金額(薪資)29,896元。」,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行動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等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9,896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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