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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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樞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所載判決確定日期前,犯如附表編號
1至3所示之罪,均經本院判刑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
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所定情形,惟本件聲請係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所提出,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為憑,核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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