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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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廷具保人楊允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允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且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昱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於民國110年2月9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即楊允彤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點名單、偵訊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2月9日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712號卷宗第37頁至第40頁、第43頁至第45頁)。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目前亦無在監執行或在押之情形,復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應偕同、督促被告到庭,惟具保人經通知後仍未遵期帶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報告書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5頁、第49頁至第55頁、第91頁至第96頁、第109頁至第110頁),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