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248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生前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三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乙○○明知丙○所設凱博亞太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凱博公司)所進口之電池,係仿冒美商吉利公司享有「上銅下黑」之顏色商標商品,竟基於意圖欺騙他人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一年某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止,向丙○購入上開仿冒顏色商標之商品,在其設於台北縣○○鄉○里路○號之楓偉公司內銷售。案經被害人甲○○○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乙○○所為涉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嗣經修正為第八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在起訴後,業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院審理中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系統表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福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文惠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