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969號債權人 陳卉榆 上列債權人陳卉榆因與債務人 莊清香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卉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附證據支票,其中部分為宗興輝五金有限公司開立,部分則為債務人莊清香開立,請說明何以債務人莊清香應給付聲請之全部金額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捌佰叁拾壹元。
二、若台端是以貨款名義聲請發支付命令,請具狀補正應以宗興輝五金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出貨單上收貨人),並提出宗興輝五金有限公司之最新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莊清香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