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九六號
原告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堂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零伍萬叁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零壹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玖萬零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零肆佰玖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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