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交簡字第95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昇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6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昇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昇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
8日以106年度豐交簡字第86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1萬元確定,於106年10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
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文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犯行二者罪質
相同,足認被告對於酒駕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前科
,仍不知警惕而再犯本案,足見未因法律制裁而誠心悔過,
被告全然不顧公眾往來權益,飲酒後率爾騎乘機車上路,所
為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甚鉅,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
安全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其經警查獲時所測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已達每公升0.42毫克,暨其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6037號
被告黃昇得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昇得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
罰新新臺幣1萬元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9年10月12日18時許起同日23時
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住處內,飲用
高粱酒半瓶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仍於
翌(13)日7時25分前某時許,騎乘駕駛牌照號碼MLJ-2508號
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年月13日7時25分許,行駛至臺
中市西屯區環中路與光明路交岔路口時,因員警執行巡邏勤
務,為警攔查時,發現其身有酒氣,經進行酒精濃度吐氣測
試,於同年月13日7時34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
升0.42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昇得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
可佐,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1份附卷可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檢察官張國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任悆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