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412號抗告人 鍾育勝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駁回再抗告之確定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鍾育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蔡國在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