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簡抗再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抗再字第17號聲請人 張俞雪娥
張湘揚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 律師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倪永祖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109年度簡抗再字第17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所載日期「109年6月22日」,應更正為「109年9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所載日期,與原本不符,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情事,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程怡怡
法官鍾啟煒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