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8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7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 許鉦漳 (局長)訴訟代理人 鍾富順
蕭麗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莉倩 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8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侯志融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