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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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六號聲請人達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慶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雲林縣政府間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九二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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