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1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所犯強盜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9月15日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8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受刑人甲○○提起上訴後撤回而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恐嚇取財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所犯不應減刑之攜帶兇器強盜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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