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86號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志宏 代理人 林小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1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莊志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109年4月17日60,000元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