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485號原告 朱弘恩 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 律師被告 陳銘杰 上列被告陳銘杰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朱弘恩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陳彥君
法官吳明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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