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503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告 李青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0日上午10時23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王唯怡
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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