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9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937號聲請人 王廣樹
王清泉 王治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翁國彥 律師 李明芝 律師相對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參加人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段幼龍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民國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而告確定。嗣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及原判決聲請(提起)再審,關於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應專屬原判決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提起,依首揭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廖宏明
法官林玫君法官江幸垠法官陳國成法官侯東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葛雅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