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蔡蕙如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朱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鄭文祺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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