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筱筑 被告 呂俊賢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之聲請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呂俊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上載明係針對被告所犯之幫助詐欺案件,惟經本院查詢結果,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而繫屬本院之時(107年7月13日),被告尚未因該幫助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事件,即無從附麗於刑事程序中為之,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謝其達法官羅紫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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