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崇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零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崇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誤載為5包,淨重0.302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537號、第578號、107年度毒偵緝字第59號、第60號、第61號、第62號聲請觀察勒戒,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1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觀察勒戒執行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出監,並經上開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被告於106年7月28日23時許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於執行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而為其效力所及,毋庸再行聲請觀察、勒戒。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6年9月20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見警卷第22頁),上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藍盡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