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丁○○
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571,30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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