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因本院94年度促字第36104號支付命令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15,9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6,048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