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90號聲請人乙○○
之3.上列聲請人請求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海基會驗證之離婚判決書正本。
二、聲請人與甲○○間業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