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交簡字第9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交簡字第94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如下:甲○○於民國97年6月19日晚上8時許,在新竹市○○區○○里○○鄰○○路○○號住處內飲用罐裝啤酒6瓶後,明知其服用酒類後控制力及注意力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自翌日即97年6月20日上午某時許開始騎乘動力交通工具即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在道路上行駛,於同日上午7時30分許,途經新竹市○○路○○○號前,因酒後生理協調失衡,無法適切操控車輛及正確辨識週遭情況,逆向行駛撞擊對向車道由 李銀魁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右前車頭,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將甲○○送往國軍新竹地區醫院,並於同日上午8時50分許,在該醫院對甲○○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66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證據:(一)被告甲○○警詢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李銀魁警詢偵查中之證詞。(三)酒精測定紀錄表。(四)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五)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六)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七)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八)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九)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十)國軍新竹地區醫院之入院申請單。(十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7007號被告甲○○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7年6月19日20時許起,在新竹市○○區○○里○○鄰○○路○○號住處內,飲用酒類,明知服用酒類後,已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駕駛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於翌日7時30分許,行經新竹市○○路○○○號前處,肇事撞及李銀魁所駕駛車號0000—RV號自用小客車(李銀魁未受傷未提告訴),為警據報查獲,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
0.66MG/L,始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李銀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蒐證照片6張。
(四)被告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單1份、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檢察官陳榮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曾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