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彰化縣溪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十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補繳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8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
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95,8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