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 蔡洪 法定代理人 蔡焜照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 律師複代理人 陳相懿 律師
林淑婷 律師被告 周長滄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及同段1042-3地號土地自日治時期起迄今之歷次土地異動及土地分割前後之登記資料到院。
三、兩造應另陳報系爭三七五租約所約定租賃之土地位置。理由
一、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面積1691平方公尺)、同段1042-3地號(面積204平方公尺)土地前以臺灣省臺中縣清洪字第7號私有耕地租約書所登記之租賃關係無效,並請求被告應將所租賃之土地返還原告。惟依本院職權所查調系爭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面積1691平方公尺)、同段1042-3地號(面積204平方公尺)土地乃原告和中華民國及訴外人 張玉真 所共有,惟系爭臺灣省臺中縣清洪字第7號私有耕地租約,並未就租賃範圍予以特定其位置,而僅記載2238分之2048。事涉其他共有人之權利義務及訴訟合法要件,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及同段1042-3地號土地,自日治時期起迄今之歷次土地異動及土地分割前後之登記資料到院。
三、兩造應另陳報系爭三七五租約所約定租賃之土地位置。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