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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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貞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9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伍柒柒零公克、零點參零柒零公克、零點貳玖貳參公克、零點肆貳貳伍公克、零點壹貳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111年3月15日10時45分許,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26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4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5小包,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紙附卷足證,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聲觀字第377號聲請書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6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8月24日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聲請書、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
㈡而扣案晶體5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57號、111年5月6日草療鑑字第1110400439號鑑驗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1年度安保字第431號)在卷足查(見111年度毒偵字第940號卷第77至78、95、123至125頁),堪認確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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