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謝靜恒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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