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拾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