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國源 被上訴人即被告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勞訴字第2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48,840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9,820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就此部分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從而,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91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