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78號抗告人即原告 王天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4日所為命補繳裁判費之100年度訴字第67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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