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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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77號聲請人 陳啓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郵局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二、請陳報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0000000號)係交付受款人後遺失抑或交付前遺失?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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