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 林怡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0萬1,116元,故本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1,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