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進吉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登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05萬8,842元,故本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05萬8,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克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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