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13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代理人 韋明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祈 許詠華 」、「 祈開德 」之記載,應更正為「 祁徐詠華 」、「 祁開德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