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峻豪 即 張安邦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為消債條例第11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1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年2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而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本院因而依消債條例第11條之1規定,於為駁回裁定前通知聲請人於104年4月13日到場陳述意見,有訊問筆錄可參。惟聲請人雖到場,但仍未補正。本院再於104年6月15日以電話通知聲請人補正,然迄今亦未補正,亦有本院104年6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可佐,揆諸首開說明,其更生之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㈠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書、103年11月、12月及10
4年1月之薪資明細表(含獎金、津貼、加班費);另說明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有,請一併陳報相關資料,若無,亦請說明之。
㈡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㈢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㈣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㈤說明受扶養權利人「鄭○」之子女人數?聲請人每月與其他扶
養義務人(兄弟姊妹)分擔扶養費之情形?每月各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鄭○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㈥說明聲請人張峻豪、受扶養權利人鄭○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
如:低收入戶、房租補助、老人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領取補助之存摺轉帳封面暨內頁影本)。
㈦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㈧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