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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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 謝煥強 相對人 廖林美
何德雄 何德敬 何德樸 郭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林楊柳葉 於民國85年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85年4月2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20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清償,又林楊柳葉於99年10月12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繼承,業經調閱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
745號、100年度繼字第1284號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4年4月22日中院東家繼方字第1040041295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5月22日雄院隆民字第1041018086、1041018087號函附卷可稽,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為證。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5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恆春│龍泉││61-1│旱│0│9│46.00│977760分│相對人公│││││水│││││││之23855│同共有│├──┼───┼────┼──┼──┼───┼─┼──┼──┼────┼────┼────┤│002│屏東縣│恆春│龍泉││61-4│建│0│0│10.00│160分之5│相對人公│││││水││││││││同共有│├──┼───┼────┼──┼──┼───┼─┼──┼──┼────┼────┼────┤│003│屏東縣│恆春│龍泉││61-8│旱│0│36│87.00│977760分│相對人公│││││水│││││││之23855│同共有│├──┼───┼────┼──┼──┼───┼─┼──┼──┼────┼────┼────┤│004│屏東縣│恆春│龍泉││61-10│建│0│5│96.00│160分之5│相對人公│││││水││││││││同共有│├──┼───┼────┼──┼──┼───┼─┼──┼──┼────┼────┼────┤│005│屏東縣│恆春│龍泉││61-11│旱│0│0│45.00│977760分│相對人公│││││水│││││││之23855│同共有│├──┼───┼────┼──┼──┼───┼─┼──┼──┼────┼────┼────┤│006│屏東縣│恆春│龍泉││61-17│旱│0│0│31.00│977760分│相對人公│││││水│││││││之23855│同共有│├──┼───┼────┼──┼──┼───┼─┼──┼──┼────┼────┼────┤│007│屏東縣│恆春│龍泉││62-1│旱│0│51│97.00│160分之5│相對人公│││││水││││││││同共有│├──┼───┼────┼──┼──┼───┼─┼──┼──┼────┼────┼────┤│008│屏東縣│恆春│龍泉││81│建│0│27│93.00│480分之5│相對人公│││││水││││││││同共有│├──┼───┼────┼──┼──┼───┼─┼──┼──┼────┼────┼────┤│009│屏東縣│恆春│龍泉││82│旱│0│44│16.00│480分之5│相對人公│││││水││││││││同共有│├──┼───┼────┼──┼──┼───┼─┼──┼──┼────┼────┼────┤│010│屏東縣│恆春│槺榔││38-1│旱│1│28│95.00│80分之5│相對人公│││││林││││││││同共有│├──┼───┼────┼──┼──┼───┼─┼──┼──┼────┼────┼────┤│011│屏東縣│恆春│槺榔││44│旱│0│36│47.00│80分之5│相對人公│││││林││││││││同共有│├──┼───┼────┼──┼──┼───┼─┼──┼──┼────┼────┼────┤│012│屏東縣│恆春│槺榔││45│旱│1│88│70.00│160分之5│相對人公│││││林││││││││同共有│├──┼───┼────┼──┼──┼───┼─┼──┼──┼────┼────┼────┤│013│屏東縣│恆春│槺榔││191-8│田│0│7│00.00│160分之5│相對人公│││││林││││││││同共有│├──┼───┼────┼──┼──┼───┼─┼──┼──┼────┼────┼────┤│014│屏東縣│恆春│槺榔││191-9│田│0│8│55.00│160分之5│相對人公│││││林││││││││同共有│├──┼───┼────┼──┼──┼───┼─┼──┼──┼────┼────┼────┤│015│屏東縣│恆春│槺榔││191-10│田│0│8│55.00│160分之5│相對人公│││││林││││││││同共有│├──┼───┼────┼──┼──┼───┼─┼──┼──┼────┼────┼────┤│016│屏東縣│恆春│槺榔││191-12│田│0│5│96.00│160分之5│相對人公│││││林││││││││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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