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判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判字第35號聲請人 江佳明 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
戴愛芬 律師被告 尹淑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被告尹淑玲因誣告案件,經聲請人江佳明聲請交付審判,惟本院依明顯合理之確信,認為交付審判程序相關法律,其中刑事訴訟法第258之3條第4項之規定(按即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前經本院於審理另案108年度聲判字第31號交付審判案件時,已依大法官前開解釋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同時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而今大法官尚未就刑事訴訟法第285條之3第4項規定是否抵觸憲法作成解釋,且此為本案之先決問題,須待解決釐清,是本案爰依法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號解釋,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湯淑嵐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