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弘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弘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弘億因不能安全駕駛、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弘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壢交簡字第2729號、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至4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及附表編號2至4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之總和。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億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編號2至4等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簡毓伶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21日108年7月15日108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5122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718、8995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718、89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壢交簡字第2729號109年度訴字第18號109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日期109年1月13日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壢交簡字第2729號109年度訴字第18號109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4日109年9月8日109年9月8日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399號①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88號②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718、89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8日備註①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88號②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