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93號
原   告 長安大街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107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10元)。
二、請提出被告所有房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1件。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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