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93號
原 告 長安大街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107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10元)。
二、請提出被告所有房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1件。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