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2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4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屆時猶未能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所為妨害國家兵役之有效管理,並影響國軍對於軍人之教育、訓練,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其行為確有不該,惟念其並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檢察官亦請求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又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諒經此偵、審及刑之宣告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尚無逕對初犯且惡性非重之被告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附具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