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 陳晏玉 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相對人 倪子芸 (原名: 倪嘉慧 )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相對人 郭科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657號交付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交付民國102年5月9日陳述意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乙節,業據其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其次,系爭事件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均以書面表示同意,而參酌聲請人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觀之,亦有其必要性,核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規定意旨相合,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錄音光碟涉及他人之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庭錄音辦法第
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於持有使用時,不得供作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之。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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