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原告 陳俊吉 被告 吳南儀
吳南儀之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吳南儀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南儀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30號),經原告陳俊吉對被告吳南儀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陳嘉瑜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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