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16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陳秀琴 債務人 黃火東
一、㈠債務人陳秀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肆
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火東給付之。
㈡債務人陳秀琴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肆仟貳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火東給付之。
㈢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陳秀琴負擔,如對其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火東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