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629號聲請人 楊弘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元盛 、 陳英梅 即 劉陳英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劉元盛」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與本票上身分證字號不一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