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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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地點位於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徐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