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更一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上訴人 黃麗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慧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民事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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